铜 川 矿 务 局
关于加强地销煤营运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局地销煤煤炭销售营运工作,净化经营环境,确保企业利益不受损害,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清廉从业若干规定》和我局煤炭销售管理办法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局各生产矿井要严格实行《局煤炭销售管理办法》中关于地销煤管理的规定,按章办事、规范运作,确保经济效益最大化,维护市场良好信誉。
二、严禁矿井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购置车辆从事地销煤营运业务;否则,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三、严禁矿井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子女、亲属及特定关系人的车辆在其所在矿井单位从事地销煤营运业务;否则,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四、各单位销售部门对地销煤营运车辆的型号、自重等资料要严格登记,实行微机管理。经常性地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查;凡弄虚作假,损害企业利益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五、为避免地销煤运营中弄虚作假,中途调换,以次冲好等严重损害企业信誉的行为,各矿井必须对承运方进行资质确认,可引入招标、第三方物流等方式,提高销售工作管理水平,维护企业、用户利益,确保市场信誉。
六、运销企业和各矿井要加强对地销煤业务部门、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建立制度,严格考核,严防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提供便利,以权谋私等有损企业利益的行为发生。
七、落实地销煤销售营运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矿井分管销售工作的矿级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销售部门的领导和销售部门的岗位管理者为直接责任人。凡发现地销煤营运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除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外,严肃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八、各级纪检、监察、销售、保卫等部门要加大对地销煤营运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肃执纪,凡发现矿井单位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纪律规定追查、追究责任,责成其马上纠正。对不予纠正的,是领导干部的一律撤职或免职,是管理人员的一律调离工作岗位,以严肃的纪律确保地销工作健康有序进行。